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