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