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缉私、导盲、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