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缉私、导盲、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