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