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