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