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