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