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者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