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