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