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