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