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