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