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