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