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