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房产、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