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