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