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买卖房地产;(二)赠与、互换房地产;(三)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