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房地产交易机构和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