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房地产;

(二)赠与、互换房地产;

(三)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