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对有关设施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