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交通设施破坏、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