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或者破坏、毁损公共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原因,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提前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及时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