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或者破坏、毁损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原因,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提前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及时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