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交通相邻站点之间的距离,同一站点上下行站点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公共交通站点名称以地名、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历史文化景点等名称命名,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