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招投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负责日常管理。对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干净整洁、性能完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