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