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