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年度计划提供所需资金、土地保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