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年度计划提供所需资金、土地保障。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