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