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