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