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