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