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等情况应当包含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内容。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