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公民依法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