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在建和运营的轨道交通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水底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