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就申请人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技术复杂或者对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基坑施工、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
(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