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义务,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其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