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义务,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其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