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二节 网约车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展实际经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