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

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展实际经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