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有关参数、性能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五)配置具备卫星定位、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

(六)按规定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七)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网约车车辆使用年限。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