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配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共汽车:(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汽车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二)经公安部门机动车登记并确认使用性质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三)性能良好、设施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