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等安全防范责任。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